四川晨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晨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13民初478号
原告:***,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
被告:四川晨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宁南县竹寿镇长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844PJ26。
法定代表人:高佳仁,经理。
被告:**,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
被告:**,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新乐村二组组长。
原告***诉被告四川晨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兰邦独任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兰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骆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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