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823民初343号
原告:***,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告:***,男,199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康定市绚丽大康电力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榆林新区东方阿尔卑斯情歌风情小镇1区5栋2-1-12号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康定市绚丽大康电力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