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2民初67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双拥路**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西副楼****。
法定代表人:邱书铭,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MA758R****。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有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市立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107国道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城郊公路养护处南院/div>
法定代表人:吴清舟,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46868****。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英,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铁星,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青海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立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邯郸市立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提起反诉,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杨雪梅
人民陪审员 乔进祥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解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