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创业楼513室。
法定代表人:韩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斯,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巍,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斯,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斯,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斯,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云科公司)、韩巍、**、***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6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中视云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未判决公司解散有误。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显示公司经营管理确实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2. ***、***与韩巍无法沟通,公司已连续两年未有效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障碍,存在僵局。3.中视云科公司曾于2019年8月19日召开股东会,但并未形成有效决议,各方合作已无可能。4.***、***作为中视云科公司的股东从未享受过任何权利,公司的管理权完全掌握在韩巍手中。5.本案各方无法沟通。6.中视云科公司的证据仅能证明公司开展经营,而从未否认过公司已经陷入僵局,亦未提交各方可以沟通、合理合法召开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之证据。公司虽处于营运状态或盈利状态,但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应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7.一审法院认定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可以解决问题无依据。
中视云科公司、韩巍、**、***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不符合解散条件,依据***、***提交的证据显示,公司仍然召开了股东会,故而未陷入僵局。且公司正在正常经营,***、***无法证明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得股东利益受损。除***、***之外,其他股东并不同意解散。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应先调解,并非需要解散公司。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解散中科云视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科云视公司系一家成立于2012年5月2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3200万,法定代表人为韩巍,股东包括韩巍(持股比例35%)、***(持股比例25%)、***(持股比例20%)、**(持股比例12%)、***(持股比例8%)。
2019年8月1日,***、***致函中科云视公司及全体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黄平路龙旗广场E座418室,会议主题有两项:1.公开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材料,审议公司经营情况;2.股权转让或解散公司。
2019年8月6日,中科云视公司回函拒绝***查阅会计账簿,原因为中科云视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申请查阅的材料超出法定范围。同日,韩巍就股东会临时会议议题及召开地点回函,称要求公开财务报告及资料并审议公司经营情况,应由股东向公司提出,不应作为会议审议事项,在公司经营场所召开会议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2019年8月19日,中科云视公司在某咖啡厅召开股东会,韩巍、***、***、**参会,***授权**参会。关于第一项会议主题,即是否公开2018年3月30日以前的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审议公司经营情况的问题,韩巍认为知情权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不同意向***、***公开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关于第二项会议主题,即是否进行股权转让或解散公司的问题,韩巍提出因***、***损害中科云视公司利益,要求***、***“裸退”,最终双方未就股权转让或公司解散事宜达成合意。本次股东会并未形成由各列席股东签字的书面股东会决议。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由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包头市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一份,显示就包头市微波总站整体搬迁工程—节传与综合智能监控平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会议中,经评委会严格评定,确定中科云视公司为该次采购中标供应,中标金额为418万元。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截图两页,第一页内容为《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徐州分公司购买电视信号编码器项目中选结果公示》,显示该项目中选人为中科云视公司。第二页内容为《中国移动四川公司泸州分公司2020年电视信号源高清编码器采购项目中选结果公示》,显示该项目的中选人为中科云视公司。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由陕西广联达招标有限公司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6月1日的《陕西IPTV移动侧OTT转协议设备采购项目成交通知书》一份,显示经陕西IPTV移动侧OTT转协议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后,招标人陕西广联达招标有限公司确定中科云视公司为该项目的成交单位,成交金额为196600元。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由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6月5日的《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牛咔视频APP应急升级改造项目中选通知书》一份,显示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决定中科云视公司为本项目的中选人。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一页,显示中科云视公司自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书》两份,显示2020年5月13日,中科云视公司与代胜博签订《劳动合同书》;2020年6月16日,中科云视公司与郑大卫签订《劳动合同书》。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显示2020年5月27日,中科云视公司缴纳税收共计76081.43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应证明公司经营管理确实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其侧重点在于判断公司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本案中,***、***提交的现有证据显示,中科云视公司曾于2019年8月19日召开股东会,鉴于在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仍然存在着召开股东会解决公司内部问题的机会,***、***与中科云视公司间仍然具有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的可能性。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中科云视公司经营管理确实发生严重困难。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主张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被剥夺,其二人向中科云视公司提出查阅财务报告等资料的请求被拒绝后,可以通过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维护其权益。***、***主张其作为股东的分红权被剥夺,相关事宜属于公司盈余分配范畴,应根据公司盈利情况由公司股东会集体决议,亦可通过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维护相关权益。***、***主张其管理权被剥夺,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非股东的职权范围,***、***作为股东不享有对中科云视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的权限,但是其二人可以参与股东会决策,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提出的上述三项主张均不构成解散公司的合法理由,其二人据此主张中科云视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其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主张韩巍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其投资的企业名称变更为与中科云视公司名称相近的名称,进行利益输送,其二人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科云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其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同时,中科云视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劳动合同、完税证明等证据证明该公司日前经营状况良好。在现有情况下,***、***要求解散中科云视公司不符合中科云视公司及其所有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综上,***、***要求解散中科云视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20年12月18日股东会录音,证明发起股东会但并未形成相关股东会决议,各方已经陷入无法沟通的僵局,不可能达成有效决议,证明公司股东之间矛盾不可调和,公司存在僵局,***、***的股东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2.(2019)京0108民初5253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公司股东之间矛盾不可调和,公司存在僵局,***、***的股东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3.(2019)京0108民初1946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公司股东之间矛盾不可调和,公司存在僵局,***、***的股东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中视云科公司、韩巍、**、***对证据1、2、3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关联性均不认可。
中视云科公司、韩巍、**、***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成交通知书》、2.《陕西广信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网络平台优化转协议设备采购合同》,共同证明中视云科公司正在正常经营,公司不满足解散条件;3.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中视云科公司社保缴费证明,证明公司截至2021年2月仍然为员工缴纳社保,公司不满足解散条件;4.中视云科公司2020年9月至11月纳税凭证,证明中视云科公司正常经营并缴税,公司不满足解散条件。***、***对证据1-4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依据***、***向本院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2月18日中视云科公司召开了股东会,***、***、韩巍本人参会,**、***因故未能到会,但授权韩巍作为代表参会。
另,根据一审证据中的中视云科公司章程,其中第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公司法关于司法解散制度的相关规定,司法介入公司解散的情形主要限于公司僵局,即公司无法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经营管理,在公司治理结构层面存在公司运行机制困境,而非仅指股东之间的个体矛盾和冲突。一般而言,公司的运行主要依靠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意思机构和执行机构的有效运转,而股东会和董事会则是通过会议的形式来运转,从组织结构上来看,均属于集体决策机构。对于集体决策而言,即使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存在个体的矛盾和冲突,只要能够通过资本多数决、人数多数决等方式得出有效的决议,均属于集体决策有效运行的范畴。关于本案的公司解散纠纷,第一,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非股东的职权范围,***、***作为股东并不当然享有对中科云视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的权限,但是其二人可以参与股东会决策,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主张自己未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不是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导致公司僵局的直接依据。第二,根据中视云科公司章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除上述特别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未作明确约定,应至少由过半数表决权股东决议通过。中视云科公司其他3位股东持股比例达55%,仍可就中视云科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召开股东会并作出有效决议。中视云科公司曾于2019年8月19日、2020年12月18日召开了股东会,虽未就公司解散事宜达成一致,但并不能据此就认定公司股东会无法就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作出有效决议;同时,股东就公司是否解散这一特别表决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并不是公司解散的必要条件。第三,中科云视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完税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日前经营状况良好,且***、***亦认可该公司处于营运状态或盈利状态。综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科云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该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其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如果***、***作为公司股东,认为其表决权、知情权、分红权等某种具体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提供了关联交易损害赔偿、决议撤销或无效之诉、知情权诉讼、股东代位诉讼、股权回购等相应的救济程序。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强刚华
审 判 员 甄洁莹
审 判 员 王 晴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韩悦蕊
书 记 员 曹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