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与邹梦琴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52535号

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创业楼513室。

法定代表人:韩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回族,北京云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硅谷亮城2号楼4层B-411-1云晁科技。

被告:***,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云晁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住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硅谷亮城2号楼4层B-411-1云晁科技。

第三人:北京云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5幢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视公司)诉被告***、被告***及第三人北京云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晁科技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云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张洋,被告***、被告***及第三人云晁科技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科云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云晁科技公司立即停止损害中科云视公司利益的行为;2.判令***与***赔偿因其滥用股东权利而给中科云视公司造成的损失556.12万元;3.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4月起成为中科云视公司股东,现持有中科云视公司25%股权;***自2014年11月起成为中科云视公司股东,现持有中科云视公司20%股权,***、***现合计持有中科云视公司45%股权。***和***亦曾在中科云视公司处工作,***任中科云视公司副总经理,***任技术总监,均为中科云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在中科云视公司工作期间,于2018年3月30日秘密设立了云晁科技公司。***持有云晁科技公司67%股权,任总经理和执行董事;***持有云晁科技公司33%股权,任监事。2018年4月中下旬,***向中科云视公司提出辞职,中科云视公司挽留不成无奈同意,***于2018年5月22日离职。2018年5月21日,***向中科云视公司提出辞职,中科云视公司同意,要求***进行工作交接,但***擅自离职,一直推脱不做工作交接。***和***离职至今,仍合计持有中科云视45%股权。***与***滥用其作为中科云视公司股东的权利,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损害中科云视公司利益的行为:(1)抢占客户:***和***利用其在中科云视公司工作期间所获取的客户信息,抢占了本属中科云视公司的客户,利用云晁科技公司与多家中科云视公司的客户签订了供货合同,导致中科云视公司丧失了应得商业机会。(2)侵占样机:因抢占了客户,***和***得以将中科云视公司原置于其潜在客户处供测试产品性能的样机收回据为己有,造成中科云视公司较大经济损失。(3)篡改客户后台软件系统:***在交接后又利用擅自备份的密码,非法登入中科云视公司已经售予客户并持续为客户进行维护的设备后台,利用擅自备份的源代码、编译环境和测试环境,将客户处的中科云视公司系统软件篡改为云晁科技公司版本的系统,导致中科云视公司无法登陆为客户提供服务,而云晁科技公司得以为这些客户提供维护,并获得签订后续合同的机会。此外,***与***还带走大量中科云视公司技术文档和代码,鼓动其他10名员工从中科云视公司离职加入云晁科技公司,并以带走的技术文档和代码为基础,登记了软件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与***作为中科云视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尽到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之义务,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然而,***与***滥用其作为股东掌握中科云视公司客户资源、核心技术信息等权利,采取前述损害中科云视公司利益的行为,损害了中科云视公司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和《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与***作为中科云视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中科云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中科云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云晁科技公司作为***与***实施上述滥用股东权利的工具及实际受益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查清本案侵权事实及明细法律责任,中科云视公司特申请将云晁科技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所述,为保护中科云视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中科云视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请求法院驳回中科云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1、***、***是中科云视公司股东,自出资入股以来从未享受股东应有权利,亦不存在中科云视公司所述依据《公司法》第20条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客观可能。2、基于中科云视公司诉状中依据《公司法》第148条之规定,诉请***、***作为原中科云视高管,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商业机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构成要件,与事实不符。首先,***、***不具备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主体不适格。其次,公司法对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行为有明确法律规定,中科云视公司主张***、***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法定内容。***、***没有在任职期间实施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假使依据公司149条之规定,原告也应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在***、***任职期间,违法行为与事实应有因果关系。***已于2018年5月22日,***于2018年5月14日从中科云视公司离职,中科云视公司诉状中所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无论是抢占客户、侵占样机等均发生在2018年5月22日之后,不符合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之可能,更不存在所谓的损失。中科云视公司所为的商业机会不会属于其商业机会,中科云视公司罗列的样机都不在***、***以及云晁科技公司,中科云视公司主张的样机在授权期限期满后不具有价值,故其所主张损失不应予以支持,经***、***核实,样机在客户处保管,客户也愿意将样机退回给原告。中科云视主张***、***篡改客户后台软件系统、股东中科云视公司职员离职,中科云视公司出示的全部证据并未体现上述内容。中科云视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驳回中科云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云晁科技公司述称:参加庭审的陈述意见与***、***的答辩意见基本一致,另主张《公司法》第147、148、152条规定,仅应列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云晁科技公司人不属于适格主体。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驳回中科云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一、中科云视公司、云晁科技公司的基本情况与***、***相应的持股与任职情况

中科云视公司系一家成立于2012年5月28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3200万元,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均为韩巍,股东为韩巍(持股比例35%),***(持股比例25%)、***(持股比例20%)、郝运(持股比例12%)、郝梦涛(持股比例8%)。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组装计算机;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日用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云晁科技公司系一家成立于2018年3月3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均为***,***为监事,股东为***(持股比例67%)、***(持股比例33%)。经营范围为: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公告关系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影视策划;市场调查;电脑动画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实验发展等。

***于2013年4月入职中科云视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其没有与中科云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禁止协议,于2018年5月21日离职,从中科云视公司离职后进入云晁科技公司。

***于2013年11月18日入职中科云视公司,担任技术研发总监,其没有与中科云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禁止协议。***于2018年5月22日从中科云视公司离职,离职后进入云晁科技公司。

二、关于中科云视主张抢夺客户的相关事实

中科云视公司主张***、***抢夺客户的事实共涉及13个项目及13家公司,包括成都深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深普公司)、云南爱上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爱上公司)、福建天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天视公司)、航天未来数字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未来公司)、承德宇玥盈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宇玥公司)、广州华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泓公司)、南京厚建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厚建公司)、北京亚太东方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东方公司)、福建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广电公司)、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新媒体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邢台分公司)、中国电信大理分公司、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云南爱上项目

2016年10月28日,云南爱上公司(甲方)与中科云视公司(乙方)签订《内容生产管理云平台二期——手机视频转码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多通道高清离线转码系统及离线转码管理软件。

2017年8月7日,云南爱上公司(甲方)与中科云视公司(乙方)签订《网络直播系统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高清编码器、直播延时系统和流媒体服务器。

2018年5月7日,云南爱上公司发布《云南爱上公司IPTV集成播控平台机房搬迁项目之八合一高清转码设备和视频切换矩阵设备采购招标公告》,公开招标采购八合一高清转码设备2台和视频切换矩阵设备1台。2018年6月11日,招标公告公布中标候选人为成都深普公司,中标价格为60.2万元。

2018年5月9日,成都深普公司员工唐某某向决某某发送邮件,主题为关于云南爱上网络项目投标资料准备事宜,主要内容为催促提交关于云南爱上项目投标准备资料。2018年5月25日,成都深普公司员工唐某某向***发送邮件,主题为回复:回复:询价事宜(云南爱上网络八合一高清转码设备和视频切换矩阵设备),主要内容为下一周项目将开标,周末将制作标书,要求给一个好价格。

***提交***与韩巍自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2月1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如下:

2018年6月5日,邹:“关于云南项目,确实有很多问题……最后也是我们做了很多保证,但是代理还是说会有可能换厂家。”韩:“梦琴,我不知道那个时空怎么跟你说,那个我的意思是说在项目这个事儿,不要碰到这个侵权的事儿……关于云南的项目,准备怎么供货呢?”邹:“明白!加上这个至少有三个项目在谈,都是前期我就把中科云视写进去的,我肯定要等这三个都有较大把握的时候打包跟你这边聊,我这也要争取最大优惠……”韩向邹发送微信语音,转换成文字为:“我是担心你们也不跟这边要授权,直接去投了,最后也不经过这边……”邹:
“……但是我确实不会把项目信息都透露给你们,因为新的公司要生存才能和云视一起发展。我还是那句话,除了公司生存,我会首先考虑卖云视的产品,我是云视股东的一天,我就会考虑云视的利益……”2018年6月6日,韩:“梦琴,我看到云南那个项目公示了,我今天在银川,回去我们聊聊?”邹:“嗯嗯,好的!”2018年6月14日,邹:“韩总,有几个项目需要跟你沟通一下,云南、湖北、厚建、武警,等你有时间的时候给我来电话。”
韩向邹发送微信语音,转换成文字为:“M琴,那个咱俩找个啊,今天可能有点不行,咱俩明天找个地儿聊聊呗,见面聊聊吧。”邹:“好呀,明天上午如何?”韩:“没问题,上午可以,咱去嘉华吧。”邹:“好滴。”……2018年7月24日,邹:“韩总,我把刚才说的信息跟你整理一下,山西项目马上要汇款了,涉及一个问题需要研发介入,目前看来老赵处理会比较快,能够赶上他们给我们期限,为了不影响项目的汇款,我们希望云视授权云晁来支持。费用为5万,但是不体现在这个项目的汇款中,从我们双发以后合作的项目中扣除即可。等您回复!”韩:“5万也不少,最终的代码给我一份吧,就当一个委托开发。”邹:“那是不是现金结算更合适?”韩:“拿云南那个项目的钱扣下5万吧。”邹:“好!”韩:“嗯。”邹:“我跟老赵谈谈,嗯。”韩:“好的,先把客户服务好钱收回来。”邹:“好。跟老赵确认过了,就这样!我们尽快解决问题,尽快让回款到位。”……2019年1月10日,韩:“对了,升普那个钱回来了吧!”邹:“我聊一下,最近项目陆续有些回款,不过我没有核对!我们找个时间正好把这些事情都好好聊聊。还有报销!这段时间回到中科云视的款每个销售都有记录,先把报销和提成给大家吧。”韩:“是有回款,但亏得厉害,确实没有钱发,你们现在管家也知道公司花钱有过快,我跟小封说了近期先解决报销部分,不会不给的,慢慢解决……”
***、***据此主张,云晁科技公司与中尔康云视公司在云南爱上项目上是有利益分配的,不存在抢占客户的情况。中科云视公司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

2018年7月1日,成都深普公司(甲方)与云晁科技公司(乙方)签订《购货合同》,甲方联系人为唐某某,乙方联系人为决某某,甲方向乙方采购广播电视设备流切换矩阵1台及广播电视设备高清编码器2台,总价48万元。

2020年1月7日,云晁科技公司中标由云南爱上公司公开招标的“云南IPTV集成播控平台IP流切换矩阵设备采购”项目中的“IP流切换矩阵”的采购。

(二)福建天视项目

2018年11月22日,福建天视公司(甲方)与云晁科技公司(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音视频处理系统V1.0,总价6万元。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2018年11月22日云晁科技公司员工石某向***发送的电子邮件,并抄送给***、郭某等其他云晁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该邮件来源为郭某,郭某曾在云晁科技公司任职,现在中科云视公司任职。内容为:“邹总,附件是我们和福建天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具体信息见附件,这个项目需要中科云视版本,型号:SCV5300-HD……”***回复:“好的,请大家配合!”中科云视据此主张***、***以中科云视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抢占中科云视公司客户。诉讼中,***、***称,邮件中“需要中科云视版本”是云晁科技公司内部方便大家理解的一种沟通方式,因为大家对以中科云视公司为代表的竞争对手的传统产品功能比较了解,所以该名称为代表作为参考指标,表明不需要新功能,只需要传统功能的软件版本。

(三)航天未来项目

2015年3月26日,航天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中科云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基于卫星技术的数字发行系统项目内容实时传输控制系统”采购软硬件设备、系统集成等。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项目机会报备申请表》一份,报备项目名称为航天未来转码项目,客户名称为航天未来公司,项目内容为2台离线转码,该表格公司总经理审批处有韩巍签字,落款日期为2017年12月18日。

2018年5月24日,航天未来公司(甲方)与云晁科技公司(乙方)签订《货物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T9000转码平台1台,合计价款为198000元。

(四)广州华泓项目

2017年12月11日,广州华泓公司(甲方)与中科云视公司(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中科运视5200-4K离线编转码系统3台。

2018年6月,广州华泓公司(甲方)与云晁科技公司(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离线转码项目)》,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5200-4K离线编转码系统3台,合计价款为408000元。

(五)南京厚建项目

2017年12月1日,南京厚建公司(甲方)与中科云视公司(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中科云视SCV5000系列音视频处理系统1.0。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项目机会报备申请表》一份,报备项目名称为淳安手机台设备采购项目,客户名称为南京厚建公司,项目内容为音视频处理器,该表格项目负责人处有石某签字,签字日期为2017年12月11日,副总裁审批处有***签字。

2018年7月3日,南京厚建公司与云晁科技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云晁T8000音视频处理系统V1.0共2套,合计价款为95000元。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2018年7月4日云晁科技公司员工石某向***发送的电子邮件,并抄送给***、郭某等其他云晁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主题为回复:20180704南京厚建(智慧张家界移动客户端平台项目)正式设备发货申请。该邮件来源为郭某。内容为:“邹总,附件是我们和南京厚建签订的采购合同,具体信息见附件,这个项目需要中科云视版本,型号:SCV5300-HD……”***回复:“已阅!同意!”

(六)福建广电项目

2018年1月24日,福建广电公司(甲方)与中科云视公司(乙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广播级高清编码器3台。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项目机会报备申请表》一份,报备项目名称为ip流切换矩阵平台项目,客户名称为福建广电公司,该表格项目负责人处有石某签字,签字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副总裁审批处有***签字。

2018年9月11日,福建广电公司(甲方)与云晁科技公司(乙方)签订《广播电视专业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直播编码器1台、流切换矩阵1台,合计价款为239000元。

(七)重庆广电项目

2017年12月5日,重庆新媒体公司(甲方)与中科云视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转码器-高清AVS+(中科云视SCV5000系列音视频处理系统)等,合计价款为2000000元。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项目机会报备申请表》一份,客户名称为重庆广电公司,该表格项目负责人处有***,签字日期为2018年3月1日。

2019年12月10日,云晁科技公司中标重庆广电公司公开招标的IPTV本地高清频道备份编码系统建设项目。

(八)平乡广播电视台项目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事业部项目立项申请表》一份,项目名称为邢台平乡IPTV节目回传项目,客户名称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乡县分公司,该表格上项目负责人处有封某某,签字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

2018年3月9日,中国联通邢台分公司(甲方)与中科云视公司(乙方)签订《平台广播电视台IPTV节目回传项目设备集成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中科云视IPTV节目回传项目设备1台。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2018年10月10日云晁科技公司员工封某某向郭某、吴某、孙某等云晁科技公司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并抄送给***、***,主题为项目执行一览表——南京康广信播出字幕项目+平乡iptv编码器备货申请。该邮件来源为郭某。内容为:“郭某:麻烦帮我为以下两个项目准备正式设备:1、平乡广播电视台IPTV项目:1台设备,4路ASI输入,1路标清节目(提供2路授权,永久授权,系统需提供中性界面,标签也提供中性标签,另外随发货箱子中放2个‘中科云视的标签’)……”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2018年10月15日云晁科技公司员工封某某向郭某、吴某、孙某等云晁科技公司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并抄送给***、***,主题为平乡编码器发货地址。

中科云视公司提供上述证据欲证明平乡电视台项目一直是由中科云视公司提供产品服务,是中科云视公司的客户。云晁科技公司为平乡电视台提供产品时要求提供中科云视公司产品,***、***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所掌握的客户信息和商业机会透露给云晁科技公司,抢占了本属于中科云视的客户。***、***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云晁科技公司与平乡电视台没有开展相关业务也没有签订产品或服务合同。

(九)其他项目

2018年5月30日,承德宇玥公司(甲方)与云晁科技公司(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云晁T8000编转码系统,合计价款为53000元。

2018年7月30日,亚太东方公司(甲方)与云晁科技公司(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T8200多通道高清离线编转码系统3套、离线转码管理软件YUCODER 1套、T8000收录快编系统15套,合计价款为460000元。

2018年9月18日,云晁科技公司中标中国电信大理分公司2018年各县电视台节目源接入IPTV网络建设项目,一共24台T8000编码器。

2020年4月20日,云晁科技公司中标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2020年视频处理设备采购项目,采购产品为视频处理设备1台。

三、关于中科云视主张侵占样机的相关事实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自制的《中科云视被侵占测试样机列表(更新)》一份,显示其中科云视公司提供给广州华泓公司、云南爱上公司、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广电公司)、亚太东方公司、航天未来公司、江苏华博在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博公司)、江苏人民广播电视台等客户共计18台测试设备,主张上述测试样机系中科云视公司的财产,由***、***所侵占。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测试设备销售人员离职时提供给客户的测试设备列表四页,分别由封某某、石某、决某某、***签字,系该四人从中科云视公司离职时确认签署的,离职后均入职云晁科技公司,欲证明该四人将中科云视测试设备提供给中科云视公司客户。***、***对封某某、石某、决某某的签字真实性无法核实,对***的签字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2018年5月11日中科云视公司曾向销售项目负责人发送邮件,要求核实测试单据表格有无错误,并非原告所述内容,设备在客户处,不应由***、***返还,或应向封某某、石某、决某某要求返还,不应要求***返还。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2018年6月19日孙某发送给***、***、朱某某,并抄送郭某、吴某、孙某的电子邮件,主题为设备入库通知2018年6月19日-原航天未来离线设备。邮件来源为郭某提供。内容为:“原序列号SN-6022120040100-0000711,详见附件。”***回复:“好的。已登记入库。云晁科技SN号为:SN-1000000-000047。授权管理系统上的SN为原中科云视SN-6022120040100-0000711。谢谢!”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2018年6月21日吴某发送给***、决某某、郭某、孙某,并抄送***、朱某某的电子邮件,主题为设备入库。邮件来源为郭某提供。内容为:“hi:小决在中科云视时在北京联通测试过一台设备。现在返回云晁……请入库。”***回复:“好的。已登记入库。云晁科技SN号为:SN-1000000-000049。原中科云视SN为:SN-6022120040100-0000523。谢谢!”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2018年7月9日封某某发送给郭某、吴某、孙某,并抄送***、***、决某某等云晁科技公司员工的电子邮件,主题为原中科云视测试设备返回公司标记说明。该邮件来源为郭某。内容为:“hi,各位:近期陆陆续续会有多台原中科云视测试设备返回到咱们公司,麻烦技术部小伙伴在收到设备后做如下标记:1、正常做入库处理-正常张贴云晁标签;2、在入库处理基础上,设备本身再增加一个标签,张贴在设备侧面……增加标签的意义:通过标签就可以知道设备是原中科云视测试设备,知道是从哪里返回的,设备本身还带有哪些板卡。以上请知悉。”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2018年10月9日孙某发送给***、朱某某,并抄送郭某、吴某、孙某、冯某的电子邮件,主题为设备入库通知-中科云视云南爱上设备返回2018.10.09。该邮件来源为郭某。内容为:“HI!赵总,麻烦坐下新到设备入库,设备从云南爱上返还,原SN-6022120040100-1000020,详见附件!谢谢!”***回复:“好的,已登记入库,该设备的云晁SN号为:SN-1000000-000082。注意:在授权管理系统中还是要使用老的中科云视SN号SN-6022120040100-1000020制作授权。谢谢!”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2018年10月30日吴某发送给***、郭某、孙某、冯某、石某的电子邮件,主题为福建新媒体自带设备测试。该邮件来源为郭某。内容为:“赵总:福建新媒体测试需要带走一块网卡(中科云视那块)详情见附件,请做出库记录。”***回复:“好的,已做出库登记。谢谢!”

除了上述邮件外,中科云视公司还提交了主题为设备入库通知-福建平潭zkys-维护-2018年6月19日、中科云视亚太设备借用、设备入库通知-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and马赛克.2018.06.22、设备入库通知-湖南移动返回附中科云视网卡新入库2018.09.03.xlsx的电子邮件,均为云晁科技公司员工发给***等人的邮件,主要内容为中科云视公司的设备返还及登记入库事宜。***、***对上述邮件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上述证据无法确定为中科云视产品,亦无法认定由***、***、云晁科技占有,并造成损害后果。2、假使确有上述设备,也如中科云视公司所述为测试样机,即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免费让客户测试使用的有实效限制的存有测试系统的设备,这些设备在测试期结束不再有任何使用价值。3、经***、***核实,上述设备在客户处保管或已经归还中科云视,客户也愿意随时快递回中科云视公司处。综上,***、***不存在侵占中科云视公司样机及造成损害后果的事实。

***、***提交自制的《诉状提及侵占样机情况说明表》一份,主要内容为中科云视公司主张的18台测试设备的现状。经与涉及的公司核实,该18台测试设备大部分在用户公司处存放,可随时返还中科云视公司;其中航天未来公司和江苏华博公司的6台测试设备已经返还至中科云视公司。

***、***提交《关于测试设备保管的证明》两份以及《测试设备保管的证明》、《测试设备接受说明》,欲证明广州华泓公司、亚泰东方公司、云南爱上公司等公司的设备尚存放在上述公司处,中科云视公司可随时要求返还,上述证明有相关人员签字及人员身份信息。中科云视公司对上述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出具证明的人员身份,不具有证明力。

***、***提交云晁科技公司员工吴某发送给***、郭某、封某某、***等人的邮件,邮件主题为出库-中科云视设备归还。内容为:“赵总:借用中科云视5台设备,已归还。详情见附件,请做出库记录。”
***、***欲证明江苏华博公司的5台测试设备已返还。中科云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该证据为云晁科技公司内部邮件,内容无法核实。

***、***提交中科云视公司《测试产品签收单》三份,收货单位分别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及滨州传媒集团,产品均为中科云视公司的软件系统,型号分别为SC5000和SCV5500、SCV5100、
SCV5300A。上述三份《测试产品签收单》中记载了样品测试的时限为一至三个月不等。测试产品的所有权归中科云视公司所有,收货单位不得将所街产品销售或转接第三方。收货单位应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产品的使用测试,测试期满后收货单位应将完好的测试品归还中科云视公司,产品的邮寄费用由收货单位负责。***、***欲证明测试设备存在测试期间,测试期间届满不存在与正式产品同等的价值,押金为0元,样机本身是旧设备、常年反复使用、来回反复邮寄,价值早已贬损,不可买卖样机欺诈客户是行业规则。中科云视公司对上述签收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只能证明中科云视与客户单位之间依据合同将测试设备交由对方占有。即便存在测试签收单等,本案***、***和云晁科技公司侵占行为也不能予以排除。就测试设备价值问题,测试签收单中没有关于价格的约定,押金为0元,是因为中科云视公司给予客户的是免费测试,但是一台正常运行的测试样机必然有价值。在本行业商业惯例中,样机经常会转为正式设备所使用和销售,所以不存在样机不存在价值或不可以买卖。

四、关于中科云视主张篡改客户后台软件系统及的相关事实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2018年7月30日吴某发送给***、郭某和决某某的电子邮件,主题为四川林翼播出升级。该邮件来源为郭某。内容为:“hi:赵总。目前四川有个代理(小决客户,设备是中科云视的,咱们在支持)有台播出授权到期了,目前咱们授权系统里没有他的MAC地址,但是有一个相同的SN号,所有现在需要另分配一个新的SN号。……”***回复:“吴某,我已经将授权系统上那个SN号:SN-6022120040100-0000037的硬件信息改为这台设备的硬件信息了,你直接用这个SN号。谢谢!”中科云视公司欲证明四川林翼公司原系中科云视公司的客户,四川林翼公司系统授权到期后,***利用其窃取的中科云视公司代码信息,擅自篡改四川林翼设备信息,抢占商业机会,侵害了中科云视公司的利益。***、***对该邮件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理由:1、云晁科技公司与该客户没有任何合作。2、***只是帮助决封欣服务中科云视公司客户,没有篡改中科云视公司的代码信息。3、该项目是相关销售人员与中科云视公司在工作交接时的约定,与云晁科技公司无关。邮件内容可见“小决客户,设备是中科云视的,咱们在支持”。4、2018年9月28日决某某该项目与韩巍沟通的记录可说明在这个时间以前是双方知晓的情况下由决某某协助支持的,决某某也是一直以中科云视的名义在提供支持的。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王某1发给郭某、决某某,并抄送***、***的电子邮件一封,主题为回复:新增功能报备,证据来源为郭某提供,内容为:“播出的FTP功能已开发完成,安装包的位置是\\192.168.X.X\share\安装包\中科云视XXX”***回复:“好的。已经安排小王立刻开始这个工作。谢谢!”
中科云视欲证明2018年7月13日云晁科技公司拷贝中科云视文件服务器进行开发,云晁科技文件服务器路径与中科云视一致,甚至包含中科云视文件夹。***、***对该邮件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理由:1、该文件夹仅仅是一个命名,不存在从中科云视拷贝文件服务器的关联性。2、有这个命名是因为刚从中科云视离开时,中科云视公司要求***、***帮他们催款并提供一些必要的支持。因此在云晁科技公司给中科云视公司做服务和支持过程中,***、***为中科云视公司项目单独建立了一个安装包,表明维护中科云视项目。3、2018年双方还有合作关系,中科云视公司遇到开发问题会与***、***协商解决问题。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主题为在中科云视版本和我们版本切换安装包时页面无法访问问题的解决方法的电子邮件,由***发给王某1等人。该邮件来源为郭某,欲证明***、***利用其职务便利带走中科云视公司的软件代码、密码,并用于云晁科技公司各类系统、软件的开发升级,严重侵害中科云视公司的利益。***、***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理由:1、该邮件仅仅描述了在更换软件时遇到问题的解决办法,不能证明***带走了中科云视的代码、密码。2、中科云视公司的代码也是基于开源平台做的,没有什么秘密可言。云晁科技公司的产品全是基于开源平台重新开发的,没有任何对中科云视公司侵权。3、2018年双方还在合作,云晁科技公司帮助中科云视提供开发服务,以及帮他们催款。因此在云晁科技公司给中科云视公司山西播出项目做开发服务和支持过程中,***为中科云视项目所做的一个安装包,其路径中包含中科云视字样合情合理,并非侵权。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主题为授权系统已完善的电子邮件及云晁科技授权系统后台界面,邮件由王某1发给郭某、孙强等人,来源为郭某,欲证明2018年8月6日云晁科技授权系统后台界面与中科云视一致,LOGO依然是中科云视,其中产品型号均为中科云视产品型号。***、***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理由:1、对方提供的邮件截图里仅表明该授权系统生成的是OEM名称。2、***为了对所商定的中科云视项目进行售后支持,在云晁科技的界面皮肤上需要显示中科云视的Logo,所以在授权管理系统中增添了相关内容。3、不只是中科云视,对于任何需要OEM产品的客户,***都会提供接口将界面皮肤换成客户所要求的样式,并打上客户自己的Logo。4、在***的授权系统中出现中科云视的Logo只是为了对中科云视公司相关项目做支持,并未侵权。

五、证人证言

***、***申请封某某作为其证人出庭,封某某于2013年12月至2018年5月在中科云视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自2018年6月初至今在云晁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销售经理。封某某称经过其手的测试设备已经返还给中科云视公司,具体设备数量记不清楚,其中有江苏华博的五台测试设备已经返还,其他返还设备没有记录。当时封某某从中科云视公司离职时与其有口头约定,协助其处理项目回款,离职后有客户返还设备,封某某代为接收并返还。保管时间大概是一到两周。封某某在云晁科技公司所做项目与中科云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江苏华博公司与云晁科技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关于测试设备的价值,封某某称在客户有需求的时候会提供设备样机进行测试,样机带有硬件设备、软件及授权。授权到期后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一般正常授权为一个月。

中科云视公司对封某某的证言内容均不予认可。

***、***申请决某某作为其证人出庭,决某某于2013年5月至2018年5月26日于中科云视公司任职, 2013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担任技术支持,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26日期间担任销售职务。自中科云视公司离职后入职云晁科技公司。决某某称,关于测试样机,其有联通在线一台,云南爱上网络两台,现在这三台设备都已经归还。其接受设备的原因是从公司离职时还有一些项目需要帮中科云视公司催收回款,还有一项目验收没有完成,需要继续跟进。当时与中科云视公司韩总协商离职后代为接收设备,决某某只保管了两周左右。关于联通在线和云南爱上网络现在是否为云晁科公司客户,其称联通在线不是云晁科公司客户,云南爱上网络与云晁科公司从2019年11月开始合作,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的合作,云南爱上网络需要用到云晁科公司T8700的设备,用于IP流调动,云晁科公司在云南爱上网络做了很多定制开发。关于为中科云视公司追缴汇款的情况,其称其追回的有重庆新媒体、云南爱上网络、曲靖电信的回款,是其与韩巍口头商量好要帮中科云视公司追回的。关于离职,其称并未与中科云视公司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离职是经中科云视公司批准。2018年5月26日,其从中科云视离职后所做的项目与云晁科技公司无关。中科云视公司对决某某的证言内容均不予认可。

中科云视公司申请谢某某作为证人出庭,谢某某于2018年7月2日入职北京中科云视公司销售部,担任大区总监。其称2018年8月,其与中科云视公司客户江苏华博公司进行对接。2019年1月,江苏华博公司机房搬迁,联系中科云视公司予以配合。谢某某代表中科云视公司前往江苏华博公司,其在勘察机房、设备过程中,从江苏华博公司工程师得知,江苏华博的设备出现问题的时候,江苏华博公司一直都会联系原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封某某进行设备调试,云晁科技相关人员对江苏华博设备内的软件做了改动。***、***对其身份认可,但是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中科云视公司申请王某2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王某2于2019年下半年入职中科云视证明,其证人证言的内容主要为***从中科云视公司离职时,其负责代码的交接情况,称因为涉及的产品和代码太多,只能说已知的问题交接得差不多了,不排除有暂时发现不了的未交接的。技术交接之后,中科云视公司就再未从云晁科技公司处获得任何技术支持或者说明。***、***对其身份认可,但是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称王某2与韩巍曾共同成立中科云视(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韩巍当庭认可。

中科云视公司申请郭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郭某于2015年4月入职中科云视公司,2018年5月离职。2015年6月1日入职云晁科技公司,担任技术支持部经理。2019年1月,其从云晁科技公司离职,并于2019年3月份再次加入中科云视公司,担任技术支持工程师。其证明的内容主要有三点:1、云晁科技公司抢占中科云视公司的客户,包括云南爱上公司、福建天视公司、亚太东方公司、广州华泓公司。2、***、***抢占中科云视公司的测试样机。3、***、***篡改中科云视公司已出售产品的后台系统。***、***对其身份认可,但是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称其所了解情况片面并不是真实情况。

六、其他事实

***提交***与韩巍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2月1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关于武警项目的沟通内容如下:2018年5月23日,韩:“目前还有那个啥,就是咱们啊,武警的那块儿啊那个,每次软件是多少钱买的?我这边有需求,干什么用?”邹:“那个还没谈好,因为比较特殊,相当于他们帮忙,还没给钱!……”韩:“明白,也不便宜。咱们这边一直联系的甲方是谁?”邹:“稍等!我一会发给你。” 2018年7月24日,邹:“韩总,我们这周要去武警做两次总结交流,我建议你们一起去,这个PPT 最好你们来完善,还有媒资部分,我已经让苏浩翔发相关部分过来,应该这两天能给我。”韩:“好嘞。”……邹:“最好别拖了,他们的钱就在账上趴着呢,咱们尽快去做交流,验收。我怕他们再调整,领导再一换。最后临门一脚了。”韩:“明白,也没故意拖……那就尽快把ppt弄好去交流吧。”双方关于陕西新媒体项目的沟通内容如下:2018年6月5日,邹:“陕西的项目之前交流挺好的,用户对我们还是挺认可的。”韩:“好的,陕西项目我们配合一下。”双方关于甘肃项目的沟通内容如下:2018年6月5日,邹:“另外,甘肃马上就要招标了,之前联系的负责人不管了,刚刚转给了一个陈主任……”韩:“甘肃也是流矩阵吧,这个我们来联系么?”邹:“我上周打电话去试探过,还欢迎去交流,是轮播,之前我和郭某去做过技术交流。”韩:“你的意思呢,你们接着跟,还是转过来,后面我们商量着做。”邹:“我用中科云视的名义跟不太合适,但是云晁科技也毫无力度,我建议你们直接跟,我可以配合你们,他们还需要快编。”韩:“好,那我们先接着,如果有下文咱们商量着来分吧。”***提交上述聊天记录欲证明自2018年4月后至2019年2月间,***与韩魏一直和平共处,不遗余力地协助韩魏追货款(包括武警总队项目、山西项目、陕西新媒体、甘肃项目、高法项目等),完成项目后续工作。在云南爱上项目、陕西项目中,各方都是协商好相互配的合开展业务。中科云视公司对上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关联性不认可。

***、***提交封某某与韩巍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关内容如下:2019年7月18日,韩:“小封在吗?”封:“在呢,韩总。”韩:“到公司没,想跟你商量一下华博那边怎么支持。”封:“到公司了。”2019年7月31日,韩:“你啥时候有空,咱俩再唠唠。还有英立视,咱们之前找那个马建是商务吧,再往上是谁负责。……小封,上海数字电视国家中心那个款你要过没?”封:“要过,他们自己项目还没验收,2周之前我还在问他们。不过现在验收了……”2019年10月18日,封:“韩总,宁晋有一笔尾款要支付,需要开票,我把小谢的联系方式给客户了啊。”韩:“给我吧,小谢去了观止当技术了。”封:“额,好,我把你联系方式直接给客户吧。”韩:“好的。”2019年12月4日,韩:“小封,牡丹江那个项目和浪潮的合同后来寄给我们没,你还有印象吗?”封:“我记得寄过来了……”韩:“我再找一下,主体就是浪潮吧。”封:“稍等,我看看哈。”韩:“嗯,上周给停了,也没人找浪潮。”封某某发给韩巍四份word文件。封:“这是之前的相关资料。”韩:“好的,我再让老周找一下,要起诉也得有个合同,要不这笔账就烂了。”……***、***欲证明封某某从中科云视公司离职后,仍然继续为中科云视公司追缴货款及给客户提供服务。中科云视公司对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关联性不予认可。

诉讼中,中科云视公司向法庭提交一份《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赔偿金额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称其主张的损失金额以该表格记载为准。该表格显示,抢占客户的赔偿损失金额系依据其证据中涉及项目的合同金额计算,总计为2876000元;侵占样机设备的赔偿损失金额系依据其主张被侵占18台样机以及网卡和采集卡的价值计算,总计为2685200元。以上共计5561200元。***、***对该表格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合同、中标公告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起诉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侵权类纠纷,中科云视公司作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损害结果以及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点:一、***、***作为中科云视公司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中科云视公司的利益;二、***、***是否为中科云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否违反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损害了中科云视公司的利益。

第一、关于***、***作为中科云视公司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中科云视公司的利益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该条所称股东权利系指公司法规定股东所享有的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诉讼权等内容,股东应遵守法定程序,正当行使其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本案中,中科云视公司主张***、***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中科云视公司利益,但是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具有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故其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关于***、***是否为中科云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除法律明确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外,本院认为,应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综合考察工作人员享有的职权范围、实际担当工作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以及是否掌握公司经营权和重大事项的执行决定权来认定高级管理人员。

本案中,***自2013年4月至2018年5月21日期间,担任中科云视公司的副总经理,主管销售。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来看,***实际享有的职权范围影响中科云视公司的日常经营业绩,且对中科云视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执行决定权,故无论系从其实际权利的影响力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均系中科云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担任中科云视公司的技术研发总监。本院认为,中科云视公司系一家技术类公司,***作为技术研发总监,属于中科云视公司的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该公司技术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维护,组织技术、产品开发和创新,掌握该公司的核心技术,其实际担任的工作职权范围对中科云视公司来说具有较大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故综合中科云视公司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为中科云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关于***、***是否违反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损害了中科云视公司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作出限制是为了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正当履职,忠实于公司利益,避免公司利益与个人的冲突。上述规定均系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的行为规范作出的限制。本案中,***于2018年5月21日从中科云视公司离职,***于2018年5月22日离职。因***、***未与中科云视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故在二人离职后对中科云视公司则无法定或约定的忠实义务。

中科云视公司主张***、***损害其公司利益,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侵权行为,包括抢占客户、侵占样机及篡改客户后台软件系统。对此本院认为:

(一)关于抢占客户

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中科云视公司主张***、***抢占客户,其实质是主张***、***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属于中科云视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首先,从时间维度来看,中科云视公司主张***、***抢夺客户所提交的证据显示,相关项目签订合同的时间或中标时间均在***、***离职之后,即2018年5月22日之后。其次,从行为要件来看,中科云视公司主张***、***谋取其公司的商业机会,应证明其主张的客户和项目系属于中科云视公司的商业机会。

本院认为,公司商业机会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性:一是关联性,即商业机会应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联;二是利益性,即公司为争取获得该商业机会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使得公司对获得该商业机会具有期待利益;三是意向性,即公司通过与相对方磋商使得相对方具有给予公司该商业机会的意愿,甚至已经确认公司为其唯一的交易对象。

中科云视公司主张***、***谋取商业机会的事实共涉及13个项目及公司。经过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予以梳理,将中科云视公司主张的商业机会分为以下四类:

1、云晁科技公司公开中标的商业机会(共6个)。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云晁科技公司与福建天视公司、福建广电公司、重庆新媒体公司签订合同均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获得的商业机会。中科云视公司主张***、***谋取涉及云南爱上公司(2020年1月项目)、中国电信大理分公司、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的商业机会,也仅向法院提交了云晁科技公司公开中标的文件。上述五家公司所涉及的商业机会均系云晁科技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所获取,且相关合同签订时间以及云晁科技公司中标时间均在***、***离职之后。中科云视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参加过相关项目的投标程序或者为获取该商业机会付出过资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五家公司有给予其商业机会的意愿。故综上,中科云视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商业机会系***、***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所谋取的中科云视公司的商业机会,中科云视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仅与云晁科技公司签订合同、进行合作的公司所涉商业机会(共3个)。中科云视公司主张航天未来公司、承德宇玥公司、亚太东方公司所涉项目系其商业机会,但是仅提供了云晁科技公司与该三家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并未提供己方与该三家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就承德宇玥公司所涉项目,中科云视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为佐证航天未来公司和亚太东方公司所涉项目系其商业机会,中科云视公司分别提交一份《项目机会报备申请表》予以证明,就此本院认为,该表格系中科云视公司的内部审批表格,仅有个别人员签字,表格所载项目内容与云晁科技公司与航天未来公司、亚太东方公司签订合同的采购内容亦不一致。故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作证的情况下,该证据无法证明中科云视公司曾为获得上述项目付出过资源,亦无证据证明其已获取航天未来公司和与亚太东方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愿,其无法证明本案航天未来公司、亚太东方公司所涉项目系属于中科云视公司的商业机会,故本院对此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同时,云晁科技公司与航天未来公司、承德宇玥公司、亚太东方公司签订合同的日期均在***、***离职之后。故综上,中科云视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商业机会系***、***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所谋取的中科云视公司的商业机会,中科云视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3、中科云视公司与云晁科技公司合作分成的商业机会(1个)。根据***提交的其与韩巍的微信聊天记录,***从中科云视公司离职后仍然协助中科云视公司追讨尾款、进行业务合作,在一些项目中,中科云视公司与云晁科技公司存在业务合作以及收益分成的情况。***和韩巍在2018年6月曾就云南爱上公司2018年项目协商合作事宜,2018年7月1日云南爱上项目公开中标的供应商成都深普公司与云晁科技公司签订合同,韩巍于2019年1月曾询问***该项目的回款事宜,故韩巍对***、***以及云晁科技公司参与该项目经营属于知情。中科云视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谋取中科云视公司商业机会的主观恶意以及行为,其依据该项目相关事实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科云视公司与云晁科技公司就该项目若存在纠纷,可另行起诉予以解决。

4、其他项目(共3个)

中科云视公司主张广州华泓公司与云晁科技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的合同及项目系属于其自己的商业机会,并提交了《项目机会报备表》予以证明。对此本院认为,《项目机会报备表》仅为中科云视公司的内部审批材料,该表格上无任何签字,且表格所记载项目内容为“2台离线转码”,与广州华泓公司与云晁科技公司签订合同中所涉产品“离线转码系统”亦不一致。

中科云视公司主张南京厚建公司与云晁科技公司于2018年7月3日签订的合同及项目系属于其自己的商业机会,并提交了《项目机会报备表》以及电子邮件予以证明。首先,该《项目机会报备表》仅为其内部审批表格,上面所载项目名称为“淳安手机台设备采购项目”,而电子邮件显示,南京厚建公司与云晁科技公司签订合同所涉及的项目为智慧张家界移动客户端平台项目,所涉项目明显不一致。其次,关于电子邮件中提到的“需要中科云视版本”,双方对“中科云视版本”
的理解并不一致,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电子邮件中某一词句不能否认该采购合同和项目的真实性。

虽然中科云视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曾经合作并签订合同,但是并不意味着上述两家公司不能与中科云视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予以合作。中科云视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为获得上述两个项目付出资源,亦无证据证明其已获取相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故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中科云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项目系其商业机会。因上述两个项目的合同签订时间均在***、***离职之后,故综上,中科云视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商业机会系***、***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所谋取的中科云视公司的商业机会,中科云视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科云视公司主张***、***谋取了中科云视公司关于平乡广播电视台的商业机会,并提供中科云视公司内部各类表格、中科云视公司与中国联通邢台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称平乡广播电视台并非云晁科技公司客户,云晁科技公司并未与平乡广播电视台签订合同。中科云视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仅能证明中科云视公司与平乡广播电视台存在合作关系,但是并不能证明***、***谋取了中科云视公司的商业机会,亦不能证明中科云视公司遭受了何种损失。故对于中科云视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科云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中科云视公司商业机会的行为,中科云视公司以相关合同金额作为己方遭受的损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无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对于中科云视公司关于抢占客户所遭受的损失的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侵占测试样机

本院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本案中,根据《测试产品签收单》,测试样机系用于测试中科云视公司出售软件的硬件载体,所有权归中科云视公司所有,用户使用测试样机的时限为一到三个月不等,时限届满后应由用户归还中科云视公司,故测试样机的返还义务系测试样机用户之义务。

中科云视公司提交了云晁科技公司内部大量邮件,邮件内容显示云晁科技公司的员工代为接收了部分中科云视公司客户退还给中科云视公司的设备,并登记入库。***、***提交了证人证言、测试设备保管证明等证据,显示决某某、封某某、***离职前,中科云视公司要求其代为接收客户返还的设备。经与客户对接核实,部分测试样机已经归还至中科云视公司,部分样机仍在客户处,可随时返还。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证人证言,本院认为,云晁科技公司员工决某某、封某某等人在从中科云视公司离职后,确实存在为中科云视公司代收测试设备的行为,接收的测试设备由云晁科技公司登记入库。***和韩巍的聊天记录证明,中科云视公司与云晁科技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包括由云晁科技公司人员对中科云视公司的项目进行后期调试、检验、维护等工作。故在此背景下,相关争议应存在于云晁科技公司与中科云视公司之间。中科云视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部分设备曾被云晁科技公司所占有,但是不能证明由***、***个人所占有使用,故中科云视公司主张***、***侵占样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若就测试样机的归属存在争议,中科云视公司可向云晁科技公司起诉以主张相应权利,或依据《测试产品签收单》约定要求客户予以返还。

(三)关于篡改客户后台软件系统

本院认为,中科云视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为云晁科技公司员工之间的内部邮件,其中涉及到中科云视公司的项目及客户。在中科云视公司与云晁科技公司存在业务合作的情况下,本院认为相关纠纷仅存在两公司之间。中科云视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禁止的行为,亦不能证明中科云视公司因此遭受了何种损失。中科云视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科云视公司在其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主张***、***违反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损害中科云视公司利益,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存在侵害中科云视公司利益的行为,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中科云视公司要求***、***停止损害中科云视公司利益的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728.4元(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江洲
人 民 陪 审 员   陆友才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