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6848号 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号楼3层304D。 法定代表人:韩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回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云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3层3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北京云晁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李囡 审判员 徐丽霞 审判员 张建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