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6848号
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号楼3层304D。
法定代表人:韩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回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云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3层3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北京云晁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李囡
审判员 徐丽霞
审判员 张建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