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云晁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1051号
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黄平路龙旗广场E座418室。
法定代表人:韩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文,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丹琦,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5幢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邹梦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云晁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 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