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4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创业楼513室。
法定代表人:韩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梦琴,女,1979年1月23日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第三人:北京云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5幢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邹梦琴,总经理。
二被告及原审第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梦琴、***、原审第三人北京云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晁科技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2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科云视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邹梦琴、***停止损害并赔偿损失。据二审查明的新事实可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京海市监罚字【2021】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云晁科技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罚款240万元。鉴于二审中发生上述新的事实,故就邹梦琴、***是否存在损害中科云视公司的行为等基本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此外,鉴于案涉侵权内容涉及著作权、商品名称等,故一审法院应当就本案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具体审查范围予以考量。
综上,鉴于二审新事实的出现,导致一审法院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25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 72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陈 实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孙 鑫
书 记 员 江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