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4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创业楼513室。

法定代表人:韩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斯,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9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科云视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戴维斯,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科云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中科云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无视工作交接是中科云视公司支付补偿金的前提条件系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补偿协议的合同目的是要求***必须完成工作交接,补偿协议的条款约定、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双方庭审中的陈述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该合同目的,15万元的补偿金是***工作交接的对价。***未实际履行工作交接的合同义务,2018年5月22日***以欺骗的方式形式上完成交接,获得中科云视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但实际上其仍保留代码备份。***在职期间已经泄露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已违反销毁备份的承诺,未完成交接,***未履行应先履行的义务,中科云视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补偿金。补偿协议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既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一审判决要求中科云视公司支付补偿金损害了其合法权益。2.一审法院仅以补偿协议未显示若不履行保密义务可不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为理由,认定履行保密义务并非支付补偿金的前提明显有违事实基础,显失公平。3.一审法院认定支付工资的依据来自补偿协议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前提条件是员工向雇主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在2018年5月1日到5月22日未履行劳动义务,其未履行工作交接,未为雇主利益服务。根据***的时间和精力限制,其在2018年3月至5月完成其新公司雇佣员工、场地租赁,其没有时间为中科云视公司提供劳动,***无权获得此期间的劳动报酬。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中科云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胁迫情况,***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交接义务,其也从未复制代码文档、未泄漏商业秘密,无任何侵害中科云视公司利益的行为。中科云视公司应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向***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科云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无需向***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工资2万元;2.判令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1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3年10月18日入职中科云视公司,月工资标准为3万元,工作至2018年5月22日,并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5月3日,***与中科云视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约定:“1、乙方自2018年5月4日起开始交接工作,应将其所掌握的公司财产和工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代码服务器密码、所有完整代码、文档(设计、开发、升级等)、以及代码更新维护记录,完整交接予甲方指定的人员,并有义务帮助交接人员了解代码的结构、功能、编译和加密方法,甲方将全程监督乙方的交接过程……2、乙方与甲方指定人员交接完毕后,共同向甲方汇报,则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工资发放至解约日。3、双方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解约经济补偿、保密经济补偿共计15万元,如果补偿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承担。乙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离职后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向甲方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4、以上补偿金分两笔支付,解约日支付75 000元;解约日后一个月内支付75 000元,前提是甲方检测确认乙方所交接完毕的密码、代码、文档、记录等正确完整。”中科云视公司主张因***违反保密协议、侵害公司利益,故不同意向***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以要求中科云视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22日工资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1、中科云视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工资2万元;2、中科云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15万元。中科云视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中科云视公司与***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了中科云视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但并未显示若不履行保密义务可不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内容,故法院对中科云视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根据协议书内容,以及双方当庭均认可于2018年5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结合***的工资标准,经核算,***要求中科云视公司支付其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22日工资2万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万元的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判决:一、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二○一八年五月一日至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期间工资2万元;二、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15万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中科云视公司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页(打印件)。证明目的:***作为北京云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晁科技公司)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曾为中科云视公司核心技术高管,是唯一掌握中科云视公司所有代码、密码和技术文档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所掌握的客户信息和商业机会透露给云晁科技公司,抢占了本属中科云视公司的客户,严重违反补偿协议。***利用拷贝的软件代码,向客户提供了冒充中科云视公司的产品,侵犯中科云视公司的知识产权,严重违反补偿协议。***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证明目的和本案无关,这个事件是合同中出现了中科云视公司的产品名称,与代码、密码、技术文档没有任何关系。中科云视公司提出***是唯一掌握其公司所有代码、密码和技术文档的员工是不对的,公司人员众多不可能就***一个人掌握这些数据。云晁科技公司用的是自主知识产权数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上述证据所显示的内容不能证明中科云视公司所主张的证明目的。

***提交:2018年5月20日中科云视公司法人韩巍回复***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显示“好的老赵,我们周一测试一下,另外也和王总再碰一下,没问题咱们就办离职吧。感谢站好最后一班岗”。证明目的:韩巍是认可***的交接工作的,邮件中感谢其站好了最后一班岗。中科云视公司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所称完整交接工作及取得韩巍对其离职的允许都是通过欺诈的方式,韩巍当时不知情,随后在2018年6月初才知道***已经拷贝走了代码泄露了商业秘密,向中科云视公司已经中标的客户提供冒充中科云视公司的产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证据所显示的内容可以证明***所主张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一节。中科云视公司与***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补偿协议第4条约定“以上补偿金分两笔支付,解约日支付75 000元;解约日后一个月内支付75 000元,前提是甲方(中科云视公司)检测确认乙方(***)所交接完毕的密码、代码、文档、记录等正确完整”,即补偿金的支付条件仅为第二笔补偿金的支付前提系中科云视公司检测确认***交接的密码、代码、文档、记录等正确完整。通过2018年5月20日中科云视公司法人韩巍回复***的电子邮件及2018年5月22日中科云视公司向***开具的离职证明可见,***所交接的内容经中科云视公司测试没有问题。中科云视公司虽主张***未实际履行工作交接的合同义务,2018年5月22日***系以欺骗的方式形式上完成交接,但未能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中科云视公司已经对***工作交接的内容进行了确认,故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万元。

关于中科云视公司所主张的***违反保密义务、违反销毁代码备份承诺一节,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中并未约定如***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销毁承诺则不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内容,故中科云视公司所持主张不能成为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关于工资一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作至2018年5月22日,中科云视公司未向***支付2018年5月1日至5月22日的工资,中科云视公司主张***上述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在***已经完成工作交接的情况下,中科云视公司要求无需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科云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中科云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瑞
审  判  员   朱 华
审  判  员   王丽蕊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范楷强
书  记  员   李雅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