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财保408号
申请人:***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区回河街道北**23-1号派出所西邻。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区回河街道黄河大街6号山东济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苏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为上述财产保全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