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337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阆苑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