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205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森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市街道广丰村月塘(东阳市杜家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内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阆苑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阳市森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