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

宣城市鹏屹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5960号 原告:宣城市鹏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庆丰村杨家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WB1RU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阆苑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2004045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安徽省宣城市区。 被告:**,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宣城市鹏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宣城市鹏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鹏屹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鹏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