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0891执242号
淮安市增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
淮安市增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2)苏0891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告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淮安市增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153915元;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计1689元,由被告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7838.06元,扣缴执行费1417.06元,余款156421元拨付申请人(利息计算至2023.1.31为817元)。至此,淮安市增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苏0891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