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能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2948号 原告:安徽***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裕溪口工房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9759486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阆苑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2004045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能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94元,减半收取3947元,保全费2718元,合计6665元,由原告安徽***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