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能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62号 申请人:安徽***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口工房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9759486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阆苑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2004045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596元,并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59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