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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财保10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 被申请人: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石珠路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200404579。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资金人民币247466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2474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至少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