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菲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菲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鲁0103民初2731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山东电力科学研究院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菲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震,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济南菲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济南菲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剩余工程款暂计4.5万元;3、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及勘验费用由被告承。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5月1日签订的《济南菲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所有的济南华润仰山38-4庭院进行景观工程施工,工程预算总价款为172000元,付款方式为原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向被告支付工程总款50%即86000元以作为被告项目采购准备金,原告在工程过半,主材料进场后,2日内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6000元,工程开工日期应为2016年5月28日,竣工日期应为2016年10月31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工程款86000元,后在合同履行中原、被告产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2016年5月1日签订的《济南菲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于2017年4月14日解除。
二、被告济南菲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退还工程款24000元。
三、本纠纷一次性调解解决,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