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初14923号
原告:青岛乾通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莫斯科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健民,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安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579号山东科技大学科技园2号产业楼1-109室。
法定代表人:常必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乾通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安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7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乾通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138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