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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826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河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4幢8层8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按摩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34844.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34844.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海明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