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市按摩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826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东路85号4幢8层805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公司股东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按摩医院,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西关大街236号。
负责人:**,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按摩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海明才
人民陪审员张磊
人民陪审员李晓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