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东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4幢8层805号。
法定代表人:郭岩雷,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群,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现住许昌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按摩医院,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西关大街2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任院长。
上诉人东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群、许昌市按摩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查,上诉人东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文慧
审判员  颜 森
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涵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