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昌恒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民初6081号
原告:河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4幢8层805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菊,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恒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冰,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恒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河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14元,减半收取计4307元,由原告河南东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聪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