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564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广飞,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生,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4幢8层805号。
法定代表人:郭岩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 方
审判员 康 兵
审判员 刘 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