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众升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泰安市众升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众升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3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开民初字第428号
原告泰安市众升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小井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灵山大街1号。
被告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以北沙王河以西董子文化街A座7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众升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名下(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房产一套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名下房产一套(房权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田洪军
审判员范超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