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开民初字第428号
原告泰安市众升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小井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担保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灵山大街1号。
被告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以北沙王河以西董子文化街A座7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德来,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德开民初字第4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泰安市众升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调解,本案已审结,需对担保人名下财产进行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名下房屋(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的查封。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吕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