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众升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泰安市众升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开民初字第429号
原告泰安市众升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小井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以北沙王河以西董子文化街A座7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德来,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众升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众升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众升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众升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1元,减半收取2816元,保全费2070元,共计4886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