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91执恢1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泰安市众升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德开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N×××××号车辆,但上述车辆暂无法找到。
本院赴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对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进行查找线索,但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保川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潘立源
书记员 李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