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02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煜精细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
被执行人:焦作市景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南通路。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煜精细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景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后,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财产。2019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12月4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多次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通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截至2019年12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为101084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4043360.00元,申请人提出债权转让,焦作中院就本案向本院送达协助手续,要求截留申请人的执行款,受让人就该手续向焦作中院提出异议,该异议正在处理中,本案目前无法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应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