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民终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景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南通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留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中煜精细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喜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景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中煜精细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8)豫0802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景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焦作市景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景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26元,减半收取为18413元,由上诉人焦作市景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毕蕾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