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3170号
申请人:焦作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东二环路银建**楼**。
法定代表人:罗元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焦作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地: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园商业购物中心**。
负责人:石文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华,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煜精细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解放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群山,经理。
被申请人:焦作市景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iv>
法定代表人:侯岩峰,董事长。
申请人焦作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煜精细陶瓷材料有限公司、焦作市景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申请人焦作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焦作市景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252471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焦作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31300125520200000003)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焦作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景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2524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柳 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