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景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焦作市景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201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景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南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2747410315F。
法定代表人:候岩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开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07383。
法定代表人:张仕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景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3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景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11,587.17元,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为7,51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释明其不履行的不利后果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款511,587.17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7,516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201执25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