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8083号
起诉人: 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479号。
法定代表人:吕义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琴琴,女,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石楼县。
本院收到起诉人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起诉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状。起诉人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9529元。2.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95元。3.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2019年年度合作协议书》,约定:根据甲方(被起诉人)项目需求向乙方(起诉人)以下单的形式采购智能枪弹柜控制系统及相关配件。2019年7月18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订单编号为ZTLU20190717K1的《智能枪弹柜系统订单》,甲方向乙方提交合同金额为31 763元的订单。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70%,付款后合同生效。款到后5个工作日发货,到货后5个工作日内付余款30%。合同成立后,起诉人按约定将合同标的物交给被起诉人,被起诉人在支付22 234元后尚有9529元货款至今未支付,起诉人多次与被起诉人协商均未果,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递交与被起诉人签订的《2019年年度合作协议书》第十一条约定:“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却未写明具体的合同签订地址,经释明后,起诉人亦未提供能够明确合同签订地的证据,属于管辖约定不明,应依照合同的一般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经审查,本案被起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志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