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0950号
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辉路**。
法定代表人:吕义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琴琴,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药都科技产业园金属区科技路**/div>
法定代表人:熊春林。
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穆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