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3民初267号
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辉路479号。
法定代表人:吕义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兰秀
被告: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空港新区关公西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
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左慧玲
审 判 员 高瞳辉
审 判 员 宋
鹏
二○二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助 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