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列达金属箱柜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20001号
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辉路479号。
法定代表人:吕义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琴琴,女,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石楼县。
被告:宁波列达金属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球山村球北石塘。
法定代表人:华优悠。
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列达金属箱柜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曾 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