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强国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92E85X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辉路47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强国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LCU6XC)。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西镇学院路4号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科广场D座二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强国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12民初955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南强国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款53032元、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02月06日向被执行人海南强国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海南强国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3年02月0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南强国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履行30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海南强国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拒不申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海南强国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12执9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