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8355号 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辉路4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头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瑞好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余款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