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盛世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盛世佳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全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5333号
原告:宁夏盛世佳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全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花,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夏盛世佳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全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宁夏盛世佳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盛世佳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盛世佳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由原告宁夏盛世佳禾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