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创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财保88号
申请人:山东创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马山街道经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高广顺。
被申请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7幢东楼。
法定代表人:尚凌辉。
申请人山东创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888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创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888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创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夏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