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鲁06民初394号
原告:山东创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被告: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被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创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广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超、被告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调解内容不公开。
审 判 长 于 兰
人民陪审员 王莉薇
人民陪审员 于 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