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亿能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攀登,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一审被告:河南商丘三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亿能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商丘三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三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区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亿能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刘晓静
审判员张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