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59号现代国际大厦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经济开发区兴四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杭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01裁字第18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杭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杭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01裁字第18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