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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4执1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8号大街19号北房标准厂房东区10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675905X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95728838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4民初37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76758元及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1322.44元(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货款实际偿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78%标准另行计算)。被执行人尚应负担本案执行费14041元、诉讼费1283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自2022年5月24日起,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住房公积金、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被执行人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不动产登记信息(位于XXXXXXXXXXXX、三门峡市XXXXXXXXXXX的房屋(所有权证号:豫(XXXX)三门峡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三开房权字第XX**,本院已对上述不动产办理了轮候查封,但因不是首封法院,故无处置权);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有10多万元银行存款(但已被省外法院先行冻结,本院系轮候冻结,故暂无冻结到款项。本院冻结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公司三个银行账户,暂未冻结到款项,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5月24日,冻结到期后申请人如认为有必要继续冻结的,请在冻结到期日前十天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续冻手续)。 另,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当地的财产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反馈亦未发现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2年9月14日,被执行人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76758元及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1322.44元(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货款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75%标准另行计算),尚需承担诉讼费12835元、执行费14041元。 鉴于被执行人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作出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书面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4执12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