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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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3执194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8号大街19号北房标准厂房东区10幢2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白洋工业区(下陈)(***兴不锈钢制品厂内)。
法定代表人:黄权。
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230000元,诉讼费2375元,执行费3350元。目前被执行人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均未履行。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23执19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