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9006民初1356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原告:***,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洋县沙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天门瑞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园丁小区5号楼西单元。
法定代表人:旷会红。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代**、天门瑞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