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2923号
原告:上海雀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1391号第7幢5512室。
法定代表人:严文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玮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515号1幢1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先道。
原告上海雀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雀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雀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雀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雀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章国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 记 员 蒋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