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8118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梦,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