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11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2民催11号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鹏,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7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23的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城东支行银行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佴永年
审 判 员 陈 依
审 判 员 周庆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媛
书 记 员 许荣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