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催14号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雷。
委托代理人耿鹏。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以不慎遗失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城东支行承兑汇票(票面号码1020004220058525,出票日期2020年3月31日,票面金额400000元,出票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收款人国网福建招标有限公司)为由,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本院当日已受理。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因管辖原因,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李仁军
审判员 张 谦
审判员 尚贞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姗姗